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