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办理登记前,应当到取得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并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