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办理登记前,应当到取得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并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