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八条有效法治宣传教育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责任制原则。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