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年度重点普法目录,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责任主体。有关实施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重点普法目录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