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