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