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法治宣传教育,是指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