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立法机关和执法主体部门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后,及时组织集中宣传。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专项调研,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实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