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立法机关和执法主体部门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后,及时组织集中宣传。

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专项调研,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