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煤炭、电力、化工、金融、通信等企业应当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观念。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