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和学期测试内容,保证学校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的落实。

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法治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