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对拟提拔任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纳入考察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提请任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