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认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经督促已经改正的,应当向情况反映者说明;

(二)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提请工会主席审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向用人单位发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