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一)认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经督促已经改正的,应当向情况反映者说明;(二)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提请工会主席审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