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接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应当进行登记,向本级工会报告,并及时调查;情况复杂的,应当及时报请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