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不应接受:

(一)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担保有瑕疵的;

(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应当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