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监测站点及信息共享平台,对地下水实行动态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监察制度,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