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取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填报取用地下水的统计报表;
(三)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用地下水;
(四)发现水质、水位异常,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提交下年度取水计划申请表;
(六)不再使用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向原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七)不得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