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一条已修改在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确需保留地下水取水工程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