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仍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

(三)不符合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四)驾驶未经审批的校车或者校车超过使用年限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扣留机动车至处罚履行完毕。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