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建设依附于城镇道路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依附新建城镇道路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当与城镇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