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集资、贷款建设的城镇道路,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小城镇建设中开发区建设的道路,由投资者组织实施。

城镇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建设,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