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镇道路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