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进行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镇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镇道路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