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城镇道路摆设各类摊点或者堆放材料及杂物的。(二)将废水、污水排入或将垃圾倒入城镇道路的。(三)在城镇道路两侧倒弃建筑垃圾的。(四)擅自占用城镇道路路面从事各种建设活动的。(五)擅自设置、破坏城镇道路附属设施的。(六)其他损害、侵占城镇道路行为的。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