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镇道路摆设各类摊点或者堆放材料及杂物的。

(二)将废水、污水排入或将垃圾倒入城镇道路的。

(三)在城镇道路两侧倒弃建筑垃圾的。

(四)擅自占用城镇道路路面从事各种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设置、破坏城镇道路附属设施的。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镇道路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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