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城镇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工程竣工后,及时清除该标志和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