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自治县境内城镇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属城镇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境内的城镇道路,应当按照实际情况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纳入自治县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定期养护和维修,保障城镇道路完好。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