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城镇道路施工的工程质量,由自治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城镇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实行国家规定的保修制度。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