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县境内利用贷款、集资或者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桥梁和城镇道路,实行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警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投资款、集资款,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