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土地权利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二)非法印制、发放、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三)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