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因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登记工作人员过错造成错、漏登记的,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正或者补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及有关规定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