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按土地所有者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乡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所造册登记,由乡级人民政府代发土地权利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