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第十三条已废止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