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于一方声明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或者转让。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活动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