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加速科技进步,有利于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二)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