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和网络的建设,培养和造就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稳定技术成果转化队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考核时,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应当作为评聘和考核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