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县、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