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在实施成果转化后新增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