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基金的设立、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等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