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使用的主要范围是:

(一)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引导资金;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资金;

(四)重大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风险投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