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已废止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使用的主要范围是:(一)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引导资金;(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三)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资金;(四)重大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风险投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