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对科技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的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及扶贫资金,应当安排适当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