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对科技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的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及扶贫资金,应当安排适当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