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