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对检举、揭发属实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级监督检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