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二)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三)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产地;(四)虚假表述商品的性能、用途、规格、等级、制作成分和含量;(五)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或者对日期作模糊标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