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