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