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