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