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