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司法、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